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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时间:2021-06-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泰州市机器人学会 。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 全市从事机器人科学及相关技术的科研、教学、开发、生产和应用的个人和单位 自愿组成的 学术 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动员全市机器人及相关技术领域科技工作者及有关专业人士,促进我市机器人及相关技术的繁荣发展、普及推广、人才培养;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建议和呼声;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提高全体市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泰州市民政局 。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梅兰东路8号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开展机器人科技及相关领域的学术交流和竞赛活动;促进机器人及相关技术的创新开发和应用,推进机器人及相关科技人才的培养; (二) 开展机器人及相关领域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普及机器人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 (三)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承担机器人技术及相关领域的科技论证、评估、咨询、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参与标准的制订; (四) 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各种类型的机器人技术及相关领域的展览会或展示会; (五) 按照规定经批准,支持和奖励为发展机器人及相关技术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和重大项目中取得优秀成绩的机器人技术及相关领域科技工作者和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会工作人员。发现和培养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并推荐人才; (六) 组织开展对本领域科学技术和产业发展战略的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咨询建议;参加政府部门相关本领域的技术项目科学论证。 以上概括为:机器人技术科普,组织机器人竞赛;机器人学术交流;推进机器人技术应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自愿提出入会申请; (四)从事机器人行业的生产、经营、研发、认证、教育培训等与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实体,以及爱好机器人的相关技术等方面的个人。上述单位和个人必需具备合法资质,法人实体需具备有效营业执照,个人需提供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五)积极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 5年召开1次。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5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 23 %。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兼秘书长、理事长。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2/3 。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出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21 年 06 月 06 日第 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